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5951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1281199111227933),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尤周家巷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莉(特别授权),浙江霁轩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33号第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香连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
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程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