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4民初5951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21281199111227933),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尤周家巷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莉(特别授权),浙江霁轩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

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33号第2幢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香连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0年

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晓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程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