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756号之二
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龙岗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1472081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33号第2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847446868D。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8.18元,减半收取1004.09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4.09元,由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涛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民初756号之二
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高新区龙岗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1472081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骏华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33号第2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847446868D。
法定代表人:**连,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8.18元,减半收取1004.09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24.09元,由原告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