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保172号 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1472081X6,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 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847446868D,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33号第2幢三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9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 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3执保172号 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31472081X6,住所地:江西省鹰潭高新产业开发区龙岗产业园。 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847446868D,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象珠镇工业功能分区迎宾大道33号第2幢三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在9万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鹰潭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固恒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