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被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永运罚决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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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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