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因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被罚款壹仟元整(永运罚决字[2

  • 相关工程:

    --
  • 项目经理:

    --
  • 时间:

    2019-09-10

相关诚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