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兴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执恢521号
申请执行人新兴福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0018347。
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9405699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怀民初字第0024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存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股份合作社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怀柔区杨宋镇张自口村经济合作社财产以人民币287861.9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洪日
审判员  李印强
审判员  周忠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贾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