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03民初16939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自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2362号12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王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