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3829号
原告:***,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12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3日以拟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94元,由***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