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213民初3994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超,福建令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第三人: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嗣后,***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礼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