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民初1087号
原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镇海路37-39号民盛大厦九层。
诉讼代表人: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人:郑莹莹。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传远、杨倩玉,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12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杜志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源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杰
审 判 员 胡 欣
人民陪审员 廖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汪林辉
代书 记员 黄长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