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3民初1685号之一
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对原告福州成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瓯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78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闽0783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一行“原告:福州成宇公司设备有限公司”,补正为“原告:福州成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第15行“第三人:***灵公司设备有限公司”,补正为“第三人***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第1页第19行“原告福州成宇公司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成宇公司)与被告建瓯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世茂公司)、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宸集团)、第三人***灵公司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佳灵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补正为“原告福州成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成宇公司)与被告建瓯世茂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世茂公司)、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宸集团)、第三人***灵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佳灵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第4页28行“建瓯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福建成宇公司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补正为“建瓯世贸新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福建成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第5页第2行“二、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成宇公司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用3023元”补正为“二、厦门中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成宇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用3023元”
审 判 员 梅文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 可
书 记 员 王晓蓉
本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