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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厦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09号 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N1559P。 经营者:***,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12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235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厦***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