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3民初109号
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石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N1559P。
经营者:***,男,1966年1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2号12层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2355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厦***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璧山区佳利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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