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01民初1723号
原告:贵州赵家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贵州赵家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赵家伟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蔡雪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