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4169号
原告:宜兴金兴焊接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54620492T,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创业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翁生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笃忠,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2476032C,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
法定代表人:宗亚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金兴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兴公司)与被告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兴公司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金兴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兴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4元,由原告金兴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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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姚剑梅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顾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