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宜兴市盈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执恢964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盈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朱再荣。
被执行人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096457-0。
法定代表人李卫琴,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492723-8。
法定代表人吴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卫琴,女,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吴和平,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43435-4。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董建国,男,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247603-2。
法定代表人宗亚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宗亚强,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盈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李卫琴、吴和平、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董建国、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宗亚强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盈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盈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商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