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0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锡商终字第0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区。
法定代表人宗亚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范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卫琴,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义庄村。
法定代表人吴和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李卫琴,女,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吴和平,男,1963年3月2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陶都路。
法定代表人董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董建国,男,1960年11月29日生,汉族。
原审被告宗亚强,男,1968年9月29日生,汉族。
上诉人江苏创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宜兴市盛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江南纸业有限公司、李卫琴、吴和平、宜兴市市政建设总公司、董建国、宗亚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商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冰
审 判 员  贾建中
代理审判员  龚 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吕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