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财保230号
申请人:盐城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南新区新街道办事处华邦西夏**。安镇街道查桥东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成,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西庙村104国道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李仁康,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15742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5742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