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1执23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
被执行人: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杨山县砀城镇砀城路梨都明珠4栋11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MYBKW57。
法定代表人:许春联
被执行人: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句容市开发区西庙村104国道北侧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731149546A。
法定代表人:李仁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效胜向本院提交材料,其已在江苏省京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建行句容支行的存款1086596.25元,并提供了担保。另本院查封的句容市永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位于省外辖区,受疫情影响,不能实地调查房产详实信息,经合议庭合议,决定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321执23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邵珠敏
审判员  孟凡永
审判员  侯海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显强
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是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