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铭盛运输有限公司与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1004民初1279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铭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台州市路桥铭盛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铭盛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铭盛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40元,减半收取计727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铭盛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巧
代书记员  赵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