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6执恢4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下浦大转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常胜中路希望广场B座A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民终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各类款项合计18298363元。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3年4月27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2年11月12日、11月14日、12月12日、12月26日、1月18日、2月7日、3月31日、4月24日多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人民银行、民政、保险等财产信息,经查其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11月22日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被执行人未缴存有住房公积金。同日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衡阳市石鼓区建设路2号长江花园1栋101室、301室、302室、401室、403室、501室、502室、503室、601室、602室、603室、701室、702室、703室、801室、802室、803室、811室共18套房屋,上述房屋本院暂时无法处置。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并提取了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责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213671.48元,本案余18084691.52元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与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无新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段水源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婧 校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