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与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