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121号
原告:***,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原告***与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