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12民初3629号之一
原告:***,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100214824188XD)。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