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27民初4111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90万元并以29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1日之日起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按同期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被告方承担本案诉讼***全费。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2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一(作为**)及案外人乙公司(作为甲方)、丙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协议书》(简称“四方协议”),四方约定: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到期应收账款中的人民币2907289元冲抵**应付给丙方的购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商品房购房款人民币2907289元。同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四方协议生效后十天内,乙方(**发)须向甲方(甲公司)支付145万元,余下的145万元在“四方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并由丙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7月20日,甲方、乙方、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四方共同约定: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到期应收账款中的2907289元冲抵*****应付给丙方的购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商品房购房款2907289元。同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又另外签订《协议书》,约定四方协议生效后十天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145万元,余下的145万元在“四方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并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四方协议生效后,被告***于2023年10月11日办理了萧山区所前镇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发,权证号为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被告***未按照2023年7月25日签订的协议履行支付原告290万款项,被告***也未履行相应担保义务。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涉《协议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款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欠款290万元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21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
2、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公司保全费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