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A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0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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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