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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110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A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A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110执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