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又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5665号 原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418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又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园区***路2号2幢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7KQ8AM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又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