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2民初5665号
原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前所街道下浦村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24188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又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工业园区***路2号2幢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7KQ8AM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又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