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9105号
原告:兴化市楚水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新区南郊****小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化工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楚水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山东绿杨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47000元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