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焦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市焦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4执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焦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7)苏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孔裕华 审 判 员 赵德升 审 判 员 吴立春
法官助理 石林熙 书 记 员 杨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