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26执异3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
法定代表人:贾长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飞,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涟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新华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1年6月17日,本院对**与新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0)苏0826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工程款371119.7元,新华公司对***所欠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新华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3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民终400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2)苏0826执1316号。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2022)苏0826执1316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新华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3×××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3556.3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我院处理结果:新华公司(我行账户名称: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孚狮城农民工保证金专户)在我行93×××01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人民币776257.95元,其中可用余额548603.95元,本案已以383556.3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383556.3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2日至2023年4月2日。
异议人新华公司提出异议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新华公司在洪泽区承建了洪泽区立孚狮城住宅小区项目,于2019年7月17日依据相关文件规定,在洪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了账户,户名:新华公司立孚狮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账号:93×××01。该账户上的所有资金均是用于支付该项目工人工资,因此,新华公司认为本院不应查封、冻结或扣划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故请求撤销本院(2022)苏0826执1316号案件中冻结新华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行开设的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立孚狮城项目专用账户(账户:93×××01)的执行行为。
申请执行人**辩称:1、涉案账户确实系农民工工资账户,但实际用途不一定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新华公司应该提供涉案账户自开户以来至被查封之日的资金流水。2、如果涉案账户的流水显示确系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其同意解除查封。
被执行人***未发表意见。
另查明:2022年4月27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行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新华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行开立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农民工工资的立孚狮城项目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实际发放的每一笔资金都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账户信息如下:户名:新华公司立孚狮城农民工保证金专户;账号:93×××01。
再查明:2022年4月27日,淮安市洪泽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新华公司在洪泽区承建的立孚狮城项目,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号93×××0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扣划。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系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要求撤销执行行为,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2022)苏0826执1316号执行案件所冻结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行93×××01账户是新华公司立孚狮城农民工保证金专户,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行出具的证明以及淮安市洪泽区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为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本案中,涉案账户系农民工保证金专户,执行案件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欠付工程款而引发的,并非是农民工工资纠纷,故该账户在本案中不能被冻结。综上,新华公司要求撤销对涉案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在(2022)苏0826执1316号执行案件中对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洪泽支行93×××01账户中存款人民币383556.3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进行冻结的执行行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翟春花
审 判 员 薛玉春
审 判 员 薛巧玲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苗 柱
书 记 员 顾笑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