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民初5228号
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经济开发区**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大***西宁阳县华辉商贸有限公司南邻。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大东镇工粮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江浦区。
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