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26民初2669号
原告: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大东镇工粮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县东五街天水**14幢A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规定时间内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