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终30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街道石庄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安新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炎***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新宏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21)苏0826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涟水县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93.9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