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执6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被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888857203,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刘同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兴化市鑫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2000元、保全费1095元、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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