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1民初12955号之一
原告:*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桂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谦,*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波,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与被告无锡市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4769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9元、保全费2020元,由*阴大桥(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南闸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