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超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某某与原审被告新沂市超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抗监字第00002号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新沂市超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幸福路南一巷4-1。
法定代表人:刘玉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新沂市超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新民调初字第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郁允录
审判员  吴以虎
审判员  高俊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