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民抗监字第00002号
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新沂市超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幸福路南一巷4-1。
法定代表人:刘玉权,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新沂市超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的(2011)新民调初字第0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郁允录
审判员 吴以虎
审判员 高俊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