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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82民初4352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峰,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正,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紫薇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科,执行董事。
第三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泰庆,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通,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春雨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2元,减半收取计7126元,由***负担。
审判员金丹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代书记员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