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82执4354号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腊梅路2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9W2HU2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4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1621146C。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1082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338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250元及执行费1438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及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车辆和有价证券。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临海市白水洋镇上官、溪头和大雷等三村交汇处的烂尾楼一处,本院已依法查封无法处置。截至2023年2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临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德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82执43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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