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3民初3778号
原告(反诉被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1000MB19106987,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468号。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0940D,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埭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与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四建公司于同年9月1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合并进行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规划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四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规划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四建公司返还超收的工程款248839元;2、四建公司开具3661161元工程款对应的合法发票。事实与理由:1998年7月9日,原台州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与四建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就台州市林业大楼项目主体综合楼工程承包事宜进行约定,该工程于1998年8月8日开工,1999年8月3日完工。2021年5月,规划局委托台州中衡会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中衡所)进行财务竣工决算审计。同年8月30日,中衡所出具《台州市林业局专项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台州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查中心(以下简称预结算中心)调整案涉工程造价为3661161元,规划局实际已支付391万元,四建公司超收248839元,且未开具合法发票。
四建公司针对规划局的起诉答辩称:1、规划局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存在超收工程款的情形,案涉工程造价应为4039181元,故实际尚欠工程款379181元。2、规划局尚欠履约保证金15万元。3、未开具发票是事实。
四建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判令:1、规划局支付工程款379181元;2、规划局返还履约保证金15万元。事实与理由:1998年7月9日,四建公司与原市林业局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四建公司承建台州市林业大楼项目主体综合楼工程及附属工程,并于同年7月13日支付履约保证金20万元,该工程于1999年8月3日完工。2021年7月17日,案涉工程经四建公司核算,工程造价为4039181元,规划局支付了366万元,故尚欠379181元。另原市林业局仅返还履约保证金5万元,另15万元至今未返还。
规划局针对四建公司的反诉答辩称:1、案涉工程造价为3661161元,已付391万元,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2、尚有15万元履约保证金未返还事实,但案涉工程尚未结算、亦未竣工验收,履约保证金应待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完毕后返还。
规划局向本院提供了《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台州市林业局专项审计报告》、《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结算审定书》、付款凭证等内容;四建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台州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收据、《台州市林业局综合楼联系单及附属工程调整》、《建筑工程取费表》、《工程预(结)算书》、《材料价差表》、《台州市林业局综合楼工程铝合金门窗项目套用定额说明》、《建筑工程取费表(铝合金门窗)》、《工程预(结)算书(铝合金门窗)》、《材料差价表(铝合金门窗)》、《浙江省建设工程定额综合解释及相关文件》及《工程量计算书》、《台州市林业局综合楼联系单及施工图会审纪要》、《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关于案涉工程造价问题。四建公司认为工程造价应为4039181元,其对预结算中心的审查结果并不知情。本院认为,预结算中心对工程造价的审定系2003年作出,至今已逾9年,在此期间四建公司从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过造价审定,其主张对预结算中心的审价不知情不合常理,故案涉工程的造价应以该中心审价后调整的金额3661161元计。关于原市林业局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问题。虽然中衡所出具的《台州市林业局专项审计报告》认定已付工程款为391万元,但依据规划局提供的付款凭证,其中25万元并无四建公司的领款证明,无法认定系支付给四建公司,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款的已付金额为366万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1998年7月9日,原市林业局与四建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台州市林业大楼,造价为3787218元,包工包料,一次性包死;工期为180天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四建公司缴纳了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后四建公司按约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1999年8月3日完工,并于同年9月28日经台州市黄岩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质量评定意见,同意交付使用。原市林业局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366万元。
2003年9月22日,预结算中心对水电安装、附属工程、联系单调整、装饰工程进行审价调整,调整后的工程决算为3661161元。另预结算中心已于2019年12月27日注销。
中衡所接受规划局委托,对原市林业局于1998年8月起组织实施的台州市林业局办公业务用房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并于2021年8月30日出具中衡综审[2021]313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载明:案涉工程经预结算中心审价调整后工程决算为3661161元,支付的工程款共计391万元。
另查明,四建公司缴纳给原市林业局工程质量保证金20万元,后原市林业局返还了5万元,**15万元未返还。
又查明,2018年12与21日,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整合有关部门及职责,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保留市林业局。
审理中,四建公司申请对已签证的联系单增减部分进行造价鉴定,因案涉工程已由预结算中心进行审价调整并确定了决算金额,四建公司此前未提出异议,故对四建公司造价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款应以预结算中心的审价调整后确定的金额为准,计3661161元,原市林业局作为发包方应当予以支付。但据现有证据显示,原市林业局支付的工程款为366万元,尚欠工程款1161元未支付。机构改革后,原市林业局主体已不存在,相应权利义务由规划局承继,故规划局应当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61元。规划局要求四建公司开具相应的税务发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双方对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未作约定,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已于1999年9月交付使用,故四建公司要求返还剩余工程质量保证金1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双方合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规定(即按税务主管机关对其核定的税收征收率及应税项目)开具给原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额为361161元的税务发票。
二、反诉被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161元。
三、反诉被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15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3元,由原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反诉费4545元,由反诉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负担3257元,反诉被告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担12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叶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昇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