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02民初4295号 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后塘路3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临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晨光村8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年,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区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东段201号1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委区政府专职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州市椒江区委区政府法律顾问助理。 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建筑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三甲卫生中心)、台州市椒江区社会事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社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四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三甲卫生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年,被告社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四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甲卫生中心支付工程款5505598.76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2、社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第四建筑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三甲卫生中心支付工程款5505598.76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2日,第四建筑公司与三甲卫生中心签订了一份《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合同条款等,合同约定将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发包给第四建筑公司施工,工程承包范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土建及安装工程,开工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签约合同价为31509869元。2018年11月16日工程全部竣工。2019年4月10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决定将三甲街道卫生院的产权直接划转到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2021年11月24日工程经结算审核,第四建筑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造价为32483890元,截止2021年12月15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6783387.90元,尚欠工程款5700502.10元,其中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付本期工程款5505598.76元,遗留质量保证金194903.34元未付。另,2020年6月23日交投公司名称变更为社发公司。综上,第四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12月15日支付工程结算款5505598.76元,被告至今未付,已经损害了第四建筑公司的合法权益。而社发公司作为三甲卫生中心的实际产权人和实际的投入及建设者,故社发公司应对工程款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第四建筑公司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提起诉讼。 三甲卫生中心辩称,一、根据查明的工程情况,对于涉案工程欠付工程款5505598.76元没有异议,目前案涉工程还在质保期内,相应的质保金应暂时不予支付,待质保期满后再行结算。二、涉案工程款应由社发公司支付,根据椒发改投(2014)119号文件内容对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第七条关于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内容及案涉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资金来源100%由椒江区财政拨付。并且,社发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产权人及投资人,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是由社发公司作为投资人将工程款转给三甲卫生中心,再由三甲卫生中心支付给施工方,产权已经于2019年10月10日办理在交投公司名下。并且,早在2019年4月28日,交投公司就以产权人身份与三甲卫生中心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三甲卫生中心支付租金给交投公司。案涉工程的实际投资人、所有权人都是现在的社发公司,合同中所规定的验收、产权所有、工程款支付的权利义务都已转移给社发公司,应由社发公司承担其一直以来的投资人职责,支付剩余的工程款项,并且,相对人对于该行为是同意的,这从第四建筑公司要求社发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行为可以明确。虽然财政支付资金最终的源头是财政局,但是每个施工项目是有具体的投资人,而本案所涉的项目,就是由社发公司承担工程的投资人角色,工程款项由社发公司支付,完工后的产权也登记在社发公司名下,三甲卫生中心既无产权也无资金来源,更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投资人,应由社发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给第四建筑公司。三、三甲卫生中心是医卫慈善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服务,并非民营医院,无盈利来源,没有可执行款项,如判决三甲卫生中心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那么三甲卫生中心还是等待社发公司付款给三甲卫生中心后再付款给第四建筑公司。综上所述,社发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投资人及所有权人,理应由社发公司支付工程款项给第四建筑公司。对于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有异议,不应该支付该利息损失。关于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由社发公司对案涉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有异议,社发公司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事实。 社发公司辩称,本案合同是由第四建筑公司与三甲卫生中心签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社发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第四建筑公司要求社发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交投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更名为社发公司。2016年12月22日,第四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与三甲卫生中心作为发包人签订《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立项批准文号为椒发改投[2014]119号,资金来源为财政,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所包含的土建及安装工程,签约合同价为31509869元;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担人的竣工付款;质量保证金为3%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的扣留为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为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2018年11月,第四建筑公司、三甲卫生中心、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均在竣工报告上**签名。2020年11月5日,台州市椒江区建筑和公用工程质量安全事务中心出具的椒江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显示,三甲卫生院迁建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2021年1月25日,台州市椒江区财政项目预算审核中心向三甲卫生中心出具了结算备案函,对工程造价的复核事项、时间以及建议三甲卫生中心工程款的支付上限进行了回复。2021年3月26日,三甲卫生中心对案涉工程**确认了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第四建筑公司已经累计收到工程款26783387.90元。2021年11月24日,台州市建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核案涉工程的造价为32483890元,三甲卫生中心和第四建筑公司均同意上述审核结果。2021年12月15日,第四建筑公司就案涉公司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申请工程价款5505598.76元,要求予以审查并开具工程款支付证书。监理单位在该申请表的审查意见处**。三甲卫生中心在审核意见处载明“工程审定金额32483890元,已支付26783387.90元,应留保证金32483890×3%=974516.70元,根据合同15.3.3(2)约定工程竣工已满2年,应付保证金的80%,仍保留20%计194903.34元,保证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本次应付工程款32483890元-26783387.90元-194903.34元=5505598.76元”,并在该支付申请表中**签名。 另查明,椒发改投[2014]119号文件批复,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拨款解决。2019年4月10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2019]175号专题会议纪要载明,鉴于三甲街道卫生院由区交投公司投入和建设的实际,为保障投入项目的后续融资需求,同意三甲街道卫生院的产权直接划转到区交投公司,直接将不动产权证变更至区交投公司名下,用地性质保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相关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及后续竣工验收工作,由区交投公司和三甲街道卫生院负责。社发公司在2017年至2019年多次拨付资金给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上述资金用于三甲卫生中心迁建工程的工程款支付。社发公司陈述其拨付的款项中的1855万元已经向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收回。2015年8月,三甲卫生中心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取得了案涉地块迁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2019年10月10日,三甲卫生中心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在社发公司名下。2019年4月28日,社发公司与三甲卫生中心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由社发公司将案涉土地、房产、配套设施租赁给三甲卫生中心。2021年12月31日,台州市椒江区健康卫生局向区人民政府请示要求拨付三甲卫生中心迁建工程资金。2019年12月27日,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出具的[2019]5号会议纪要载明,财政收支事项以2019年12月31日为节点,之前的收支仍由椒江区负责(包括尚未支付经费),之后的收支由集聚区负责。庭审中,三甲卫生中心确认已经收到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5505598.76元工程款发票。 上述事实由原告第四建筑公司提供的《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竣工报告、椒江区工程质量安全督查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台州市建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结论征求意见表、对账单、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申请表、结算备案函、区政府办公室[2019]175号专题会议纪要,被告三甲卫生中心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椒发改投[2014]119号文件、区政府办公室[2019]175号专题会议、业务回单、交地确认书、不动产权证、情况说明、租赁协议、椒卫发[2021]100号请示、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2019]5号会议纪要,被告社发公司提供的说明、转账回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社发公司的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为第四建筑公司与三甲卫生中心,社发公司并非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社发公司并不受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束。至于[2019]175号专题会议纪要载明的案涉工程为社发公司投入和建设、社发公司取得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社发公司前期通过台州市椒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以及政府文件载明工程款由椒江财政支付等事实,既未能反映政府文件指定由社发公司直接支付案涉工程款给施工单位的相关内容,也无法证明社发公司具有债务加入或者受让三甲卫生中心案涉工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故社发公司既非本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也无法律上需要承担案涉工程款的依据,社发公司的被告主体不适格。综上,三甲卫生中心与第四建筑公司签订的《三甲街道卫生院迁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案涉工程完工后得到了三甲卫生中心的竣工验收,且双方对工程款已经进行了结算,故三甲卫生中心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现三甲卫生中心对于尚欠工程款5505598.76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第四建筑公司主张的利息损失,根据施工合同约定,三甲卫生中心应当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质量保证金后完成付款。三甲卫生中心于2021年12月15日在第四建筑公司提供的资金支付申请表中予以审核确认付款金额为5505598.76元,虽然未向第四建筑公司开具竣工结算证书,但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本案三甲卫生中心已经完成了审批,故应自审批后次日,即2021年12月16日起视为已经签发了竣工付款证书。因此,三甲卫生中心应在14天内即2021年12月30日内支付工程款,现三甲卫生中心至今未予支付案涉工程款,第四建筑公司有权主张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于第四建筑公司主张利息损失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5505598.76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并计付; 二、驳回原告临海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0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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