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嘉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市嘉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12民初5078号
原告:***,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被告:常州市嘉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青,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嘉晖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白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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