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402民催69号
申请人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雪堰镇潘家潘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家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7880184,票面金额50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滨湖生态城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7年1月11日、收款人为常州市兴农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审 判 长 王国元
审 判 员 蒋少伟
人民陪审员 张美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