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91执恢4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370157-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惠路98号苏州。
法定代表人:翁文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怯,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杰,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31356-2,住所地苏州。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61237-X,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24813-5,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952087-2,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07360-0,住所地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38904-8,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海宇,男,1954年7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陆海宇、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高新区启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本金10814542.17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的利息为197745.06元,之后以10814542.1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从2015年8月2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
二、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苏州高新区启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律师费300000元;三、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陆海宇对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陆海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160元,由被告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陆海宇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高新区启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12月6日,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启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2018年6月8日,苏州高新区启利盛五金机电经营部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18年9月7日,苏州全承金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9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确认的地址、住所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回单反馈“原址查无此人”均退回。
2、2018年9月1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购物地址、证券、银行存款等信息,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18年9月17日、2019年6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4日止),但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2018年9月,本院向苏州市区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如下:①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02室的房地产,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上述房地产设立有案外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的优先债权782.31万元,已由常熟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②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304室的房地产,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上述房地产设立有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的优先债权160.96万元,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③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303室的房地产,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上述房地产设立有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的优先债权170万元,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④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301室的房地产,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上述房地产设立有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的优先债权1232.81万元,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⑤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01室的房地产,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9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上述房地产设立有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优先债权2022.29万元,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本院已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5、2018年9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
6、2018年10月15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星海街1号6幢105室的房地产,并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拍卖裁定书。
7、2019年2月1日,根据苏州俊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苏俊达估字(2018)JF第0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确定常熟市辛庄镇星海街1号6幢105室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72.87万元,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评估报告、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将上述法律文书张贴在本次拍卖房地产门口。
8、2019年2月13日,案外人薛娟提出执行异议。
9、2019年2月27日,本院(2019)苏0591执异19号裁定中止对常熟市辛庄镇星海街1号6幢105室房地产的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案号为(2019)苏0591民初2745号。
10、2019年6月20日,经阅卷,本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2日前往苏州工业园区南摆宴街鸿利达大厦、星海国际广场23楼进行调查走访,现场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11、2019年6月20日,经阅卷,本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2日前往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进行调查走访,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12、2019年6月20日,经阅卷,本院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于2017年3月2日前往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进行调查走访,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
13、2019年6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2275130.91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2275130.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亚峰
审判员  黄延杰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