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8执恢1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徐晓岚,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4317号、43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相关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抵押房产。
1、2018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拍卖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01室房地产,拍卖成交价为1330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4840835.83元及评估费30492元,申请人实际受偿金额为8428672.17元。
2、2019年1月17日,本院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拍卖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南摆宴街48号新宇龙楼1楼209、210、302室房地产,拍卖成交价为3090000元,扣除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税费1544.90元及评估费9100元,申请人实际受偿金额为3079355.1元。
3、2019年2月25日,本院依法在淘宝司法拍卖网上拍卖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1幢、2幢、3幢房地产,拍卖成交价为33590000元,申请人优先受偿款项17080000元,并退还诉讼费63154元、垫付评估费52029元。对于未执行到位借款本息,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4317号、431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朱 瑾
审判员 吴华周
审判员 王达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