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执恢7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留园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留园路496号。
负责人陆建民,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继忠,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辛庄镇。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南摆宴街鸿利达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08民初43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强制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303、2304室房地产,拍卖成交价合计为3170000元,扣除税收款项为1381594.47元。剩余款项为1788405.53元。同时在拍卖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301室房地产时,因买受人悔拍,没收保证金800000元。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苏0591破17号裁定,该裁定确定受理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要求中止涉及该案的民事执行程序。故本院撤回对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2301室房地产的拍卖,并将相关款项退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理。申请人同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要求撤回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应当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43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章 勤
审判员 朱 瑾
审判员 覃 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思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