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执恢4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国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桐泾南路**。
法定代表人:闵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宇龙楼/div>
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南摆宴街鸿利达大厦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合泰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金,住所地常熟市金沙江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樊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经,住所地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陆海宇,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周秋琦,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海宇、周秋琦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38号星海御景苑A区2幢01室房地产。本院依法拍卖上述房产,拍卖成交价为5932500元。本案申请人优先受偿款项300万元,同时分配受偿款项58275.15元。同时在拍卖款中扣除执行费77736元。对于未执行到位款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可以重新申请执行。
审判长 章 勤
审判员 朱 瑾
审判员 覃 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思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