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恢9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183号,组织机构代码59114575-3。
代表人王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黄浦江路出口加工区B区,组织机构代码5713890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辛庄镇,组织机构代码75461237-X。
法定代表人陆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7月9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3民初6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借款本金5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6年4月12日为止,利息、罚息及复利金额为1670740.87元;2016年4月1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金额,以5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借款本息之日为止),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三、如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就被告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房产(位于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51幢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案件受理费3316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36600元,由原告负担10812元,被告负担325778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因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2019年7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
3、2019年8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保险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和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无保险。
4、2018年9月28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
5、2018年9月28日,本院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昆山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6、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苏州中洲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X号-XX幢房产、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X号-X土地使用权、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X号-XX幢房产内的资产及房屋配套设施工程进行评估,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7533.17万元〔详见中洲房地(2017)(吴)鉴字第024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苏中洲资鉴字(2017)第047号评估报告〕。
7、2019年1月4日,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不动产及资产。
8、2019年6月13日,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停止对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资产的处置程序。
9、2019年8月27日,本院至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了被××人在常熟市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大道××区××(××)、××(阁楼)及××常熟市××大道××区××室,上述不动产均为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首查封。
10、2019年8月27日,本院至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苏州市××××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在虎丘区辖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11、2019年8月27日,本院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发函就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辛庄镇××大道××区××(××)、××(阁楼)及××常熟市××大道××区××室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
12、2019年8月27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7596518.9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57596518.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拍卖裁定、拍卖公告、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的拍卖程序,但常熟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停止对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及资产的处置程序。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苏军伟
人民陪审员  李 铭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