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执恢4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雁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盖,江苏吴中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婧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董事长。
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
法定代表人陆浩,总经理。
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海宇。
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樊艳,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秋琦,女,195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被执行人陆频,女,1979年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长宁区。
上列七名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管寅,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陆海宇,男,195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
苏州市***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陆频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8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依该判决,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本金20000000元,并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苏州市***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常熟市辛庄镇新阳大道38号星海御景园A区9-1幢、16-1幢、16-2幢、17-1幢、17-2幢房屋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款项中分别在4000000元、4000000元、4000000元、4000000元、40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陆海宇、周秋琦、陆频对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债务人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8675元。因上述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当有限责任公司生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债务人支付2014865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014865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7549元(未执行到位),执行案号为(2016)苏0506执1685号。
在(2016)苏0506执168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本案债权的抵押物,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辛庄镇××大道××区××、××、××、××、××幢的不动产,但经本院三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拍卖物抵销本案债务;查封了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01、102、103、104、105室的不动产,其中101室已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102-105室已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查封了陆海宇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渔泾路6号)2幢10室的不动产,已交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查封了周秋琦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178号11幢1903室的不动产,已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苏E×××××,被执行人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的机动车,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
另,本院(2016)苏0506执1684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51幢的不动产,已交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处置;查封了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31幢的不动产,已交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查封了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路××广场××、××、××、××、××、××、××、××、307的不动产,经本院两次拍卖均流拍。
除上述财产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各被执行人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交由其他法院处置的不动产,本院均已发函申请参与分配。因申请执行人无各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已程序终结。
2019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重新对本案抵押物进行拍卖。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现恢复案件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4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江苏省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股权、机动车等财产情况,除原执行案件中已查封的机动车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中,经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议价,常熟星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市辛庄镇××大道××区××、××、××、××、××幢的不动产价值均确定为3300000元。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不动产进行公开拍卖,经一次拍卖全部成交,拍卖款总计13160000元,扣除房屋交易税费后,余款11837420.01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
3、执行中查明,常熟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常熟大酒店有限公司、常熟万基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院已解除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封,申请执行人可向相关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4、被执行人陆海宇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渔泾路6号)2幢10室的不动产,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317198.15元;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01室的不动产,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共拍得6600000元,该款暂未分配;被执行人苏州市宇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102、103、104、105室的不动产,已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但均流拍;被执行人周秋琦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星港街178号11幢1903室的不动产,已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置,但流拍;被执行人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浦江路3号-31幢的不动产,已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置,但流拍。
5、2019年7月8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并向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如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综上,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2154618.16元。
以上事实,由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拍卖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执行到位12154618.16元,另除下落不明的机动车及由其他法院处置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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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韩亚光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赵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