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5370号
原告: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辛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5461237XE。
诉讼代表人:黄璜,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佳蕊,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鼎峰,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住常熟市。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并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要求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同日签收《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按通知要求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省常熟宇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戴若愚
书 记 员  张 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