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3123号之一 解除申请人:河北龙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河城街镇小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9082666251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辽0213民初312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相当于6,968,349.09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现因双方已和解,申请人河北龙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龙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6,968,349.09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