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995号之二 解除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南京路2015号海亮御府19号住宅楼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N43RQ6Y。 经营者:**。 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2023)辽0213民初299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相当于1,234,888.81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现因申请人已撤诉,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1,234,888.81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