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2995号之一
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街道办事处南京路2015号海亮御府19#住宅楼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202MA2N43RQ6Y。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5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121963321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1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2027391R。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太原万科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太榆路88号万科城E4号楼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JTDBAX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万科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于202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太原万科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57元(其中诉讼费7957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阳市颍州区创图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潘 莹 莹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